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台北市婦女會
法定代理人 李仁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零伍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佰玖
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