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09號
TPDV,93,補,109,200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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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九號
  原   告 甲○○
右當事人與突破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玖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玖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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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突破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