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3年度,13號
TPDV,93,智,13,200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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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三號
  原   告 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翠雅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被   告 聯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0二之三號二樓,有原告提出之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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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