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3年度,68號
TPDV,93,建,68,200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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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六八號
  原   告 大將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捌萬零貳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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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將瀝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