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722號
PCDV,106,司促,25722,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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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722號
債 權 人 新果工作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軒
債 務 人 方合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瑞杰
債 務 人 傳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瑞杰
一、債務人方合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佰叁拾貳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傳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叁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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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方合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果工作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作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