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融資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2年度,38號
TPDV,92,金,38,2004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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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金字第三八號
  原   告 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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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