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716號
PCDV,106,司促,25716,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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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7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博丞(原名:張浩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博丞即張浩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4563018581565135,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月06日止累計67,100
  元正未給付,其中58,639元為消費款;7,261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57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博丞即張│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8639 │浩洋   │9月0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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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