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七一號
原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慶
訴訟代理人 劉承愚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趙梅君律師
黃嘉珍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原告董事會決議解任被告董事長職務乙節是否已生效 力,以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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