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799號
TPDV,92,訴,1799,200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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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九號
  原   告 丁○○
        庚○○
        乙○○
        戊○○
        丙○○
        張豐旗
        甲○○
        辛○○
        許景瑋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黃培根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又刑事庭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
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刑事庭本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
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起訴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一0九四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丁○○庚○○、許錦相(許錦相部分撤回)乙○○戊○○、丙○
○、許景瑋張豐旗甲○○辛○○前自訴被告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以八十
九年度自字第二0七號判決自訴不受理,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刑事卷核閱無訛
,並有該刑事判決一份附卷可憑,原告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三第一項前段規定判決駁回之。雖本件本院刑事庭雖誤為被告有罪之
判決,並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原告之起訴
為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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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