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被 告 慶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複 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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