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若礪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藍弘仁律師
當事人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奧地利商維也納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零壹元,惟查
,原告嗣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應為新台幣叁佰陸拾叁萬柒仟肆
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零叁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
肆仟玖佰零壹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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