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一號 原 告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訴訟代理人 李淑婉律師 陳美玲律師 被 告 星港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青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複 代理人 任鳴鉅律師 被 告 三昌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雄 被 告 新生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雄 被 告 華陽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安雄 被 告 新代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嘉榮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詹順貴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張明輝 法 官 李宜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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