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6年度,947號
TPDV,86,重訴,947,20040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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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九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十六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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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富勤證券股份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即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