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更字,79年度,54號
TPDV,79,破更,54,2004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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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七十九年度破更字第五四號
   抗 告 人 倪啟林
  (即監查人鄭明義
        范振蘭
        乙○○
        程伯昂
        高紀剛
        馬滿
        周尚興
        林曹戡
        廖業湘
        陳秀珠
        林志強
        劉永民
        邱清亮
        鄭福進
        李載芳
        曹新元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葉大殷律師、古嘉淳律師陳錦隆律師及劉志鵬律師即龍祥機構關係
企業暨甲○○破產管理人間因七十九年破更字第五四號撤換破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
,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民三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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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