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618號
PCDV,106,司促,25618,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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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1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依宸(原名:李佳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逾
  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
  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佳樺於民國104年8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54705元整
  及自民國106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
  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
  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
  記帳合計新臺幣5470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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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