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2年度,1609號
TPDM,92,易,1609,200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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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0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廣龍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男 三十八歲(民國五十四年九月一日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彭上華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
五七三九號),本院受理後(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五一七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而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甲○○(原名李信興)係設於臺北市○○○路○段一五七號十一 樓之四「廣龍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龍公司)之負責人,明知MS Office2000(含Word、Outlook、Excel、Powerpoint、Frontpage、Acess)、 Adobe Photoshop 6.0、AdobeIllustrator8.0、Adobe Illustrator9.0、Adobe Illustrator10.0等應用軟體及Window 98 SEC、Windows ME等作業系統軟體分別 為美商微軟公司及美商奧多比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著作權 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連續侵害前揭公司著作權之概括犯意,在 未經許可或授權下,於不詳時間,擅自重製上開電腦軟體程式,供作廣龍公司員 工營業使用。嗣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十四時十五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 廣龍公司營業處所搜索查獲計有電腦主機二十台(編號K1至K14、B1、B3 、B6、 B8、B 9、B10)重製上開軟體及含有該等軟體之盜版光碟十三片而得知上情,並 經美商微軟公司、美商奧多比公司委由洪慶順律師、林詩梅律師提出告訴,因認 被告等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等侵害告訴人等公司著作財產權,起訴書認被告甲 ○○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依條第一項罪嫌,被告廣龍公司應依著作權法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論處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以書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件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勤綱
法官 邱 琦
法官 蔡如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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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龍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奧多比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