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08號
ILDM,106,聲,308,20170605,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明異議人 林濶容
即受 刑 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5年度執字第3507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濶容原應於民國 106年4月18日入監執行,惟聲明異議人於今年2月份不慎發 生嚴重車禍,致左腿骨折經診治後裝置輔助器,行動無法自 如,前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申請 延期執行,宜蘭地檢署不准,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 定,向法院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諭知 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 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 19號判例參照);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 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 言。復按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 另除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 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 者。二、懷胎5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2月者。四、現罹疾 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現由宜蘭地 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執字3507號案件執行中,聲明異議人 向宜蘭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延期執行,然遭該署以106年4月17 日宜檢定明105執3507字第1069901740號函駁回聲請等情,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函文各1份在卷可 稽。而聲明異議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並無其業已心神喪失、 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未滿2月之記載;至於診斷證明書所載「 左側脛骨骨折」,既已開刀拔除骨外固定器,並以鋼釘內固 定,得於106年3月8日出院,須門診追蹤治療;又聲明異議 人於106年4月24日回診,骨折術後恢復穩定,約1至2個月內 可穩定癒合,目前仍須柺杖助行活動,此有羅東博愛醫院10 6年5月10日羅博醫字第1060500031號函附醫師說明表1份在



卷可憑,綜上可見該病症僅影響聲明異議人之行動能力,尚 無不能保全生命之急迫危險,聲明異議人所述聲請延期執行 之事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列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 不符,其聲請延緩執行,難謂於法有據,因此檢察官傳喚聲 明異議人應執行上揭徒刑,而對聲明異議人暫緩執行之聲請 未予准許,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情事,是聲明異議人請求本 院撤銷宜蘭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3507號之執行,並非有據 。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