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106號
TCDV,93,重訴,106,200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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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聯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林茂
  送達代收人 陳裕文
  被   告 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錫井
  被   告 祐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錫井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宗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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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