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391號
TCDV,93,訴,391,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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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原   告 正誠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主張被告違反兩造所訂「商場規劃、招商暨經營委託契約 書」第二條第二款約定,依據該契約第十二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然上 開契約第十四條約定:「甲乙雙方(按即兩造)同意中華民國法律為本契約之準 據法,關於本契約如有任何爭執,雙方應以誠信原則先行協商處理,如經協商仍 無法解決,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 一份附卷可稽,依據首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啟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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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誠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