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287號
TCDV,93,聲,287,200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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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七號
  聲 請 人 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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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林裕偉
  代 理 人 劉登士
  相 對 人 上名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花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存字第三五四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捌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法一百零六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 裁全卯字第八二一七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捌萬元為擔保金 ,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五四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 益人已同意返還,並經提出同意書為證,經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 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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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名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