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555號
PCDV,106,司促,25555,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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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5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羅寶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羅寶玉於民國91年01月09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1年10月0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47,840元
  整﹝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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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