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
原 告 江錦陵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
被 告 陳秉駿原名陳
訴訟代理人 戴益盛
被 告 江明全
訴訟代理人 江昌周
被 告 張守智
江南蛟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原
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張守智應有部分「1/348」記載,應更正為「1/38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幸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