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三號
原 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澤宇
原 告 中央信託局臺中分局
設
法定代理人 林金官 住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住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
設
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住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住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住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住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
設
法定代理人 黃良吉 住
右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明仁 律師
被 告 甲○○ 住
被 告 乙○○ 住
法定代理人 李東奇 住
洪儷菁 住
被 告 癸○○ 住
子○○ 住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梓檳 律師
己○○ 住
辛○○ 住
戊○○ 住
丁○○ 住
壬○○ 住
庚○○ 住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國煜 律師
熊梓檳 律師
被 告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甲○○與被告乙○○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如附件一異動索引所示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九十年清登資字第一五七五六0號、九十一年清登資字第0二九八八0號之贈與行為,及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被告乙○○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如附件一異動索引所示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九十年清登資字第一五七五六0號、九十一年清登資字第0二九八八0號所為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甲○○所有。被告己○○與被告己○○、辛○○、戊○○、丁○○、壬○○、庚○○之被繼承人曹游阿良間就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於如附件三異動索引編號1所示之夫妻贈與行為,及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被告己○○、辛○○、戊○○、丁○○、壬○○、庚○○應將其被繼承人曹游阿良與被告己○○間就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於如附件三異動索引編號1所示之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乙○○各負擔十分之一,被告己○○、辛○○、戊○○、丁○○、壬○○、庚○○連帶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共同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先位聲明:
1、被告甲○○與被告乙○○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如附件一 異動索引所示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九十年清登資字第一五七五六 0號、九十一年清登資字第0二九八八0號之贈與行為,及以贈與 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2、被告乙○○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如附件一異動索引所示 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九十年清登資字第一五七五六0號、九十一 年清登資字第0二九八八0號所為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甲○○所有。
3、確認被告癸○○與被告丙○○間,及被告丙○○與被告子○○間就 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如附件二異動索引所示之買賣行為均無 效。
4、被告子○○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如附件二異動索引編號 2所示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 告丙○○所有後,被告丙○○應再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如 附件二異動索引編號1所示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 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癸○○所有。
5、確認被告己○○與被告己○○、辛○○、戊○○、丁○○、壬○○ 、庚○○之被繼承人曹游阿良間,及被告己○○、辛○○、戊○○ 、丁○○、壬○○、庚○○之被繼承人曹游阿良與被告辛○○間就 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於如附件三異動索引所示之夫妻贈與及買 賣行為均無效。
6、被告辛○○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於如附件三異動索引編號 2所示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 告己○○、辛○○、戊○○、丁○○、壬○○、庚○○之被繼承人 曹游阿良所有後,被告己○○、辛○○、戊○○、丁○○、壬○○ 、庚○○應將其被繼承人曹游阿良就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於如 附件三異動索引編號1所示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己○○所有。
7、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備位聲明:
1、被告甲○○與被告乙○○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如附件一 異動索引所示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九十年清登資字第一五七五六 0號、九十一年清登資字第0二九八八0號之贈與行為,及以贈與 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2、被告乙○○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如附件一異動索引所示 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九十年清登資字第一五七五六0號、九十一 年清登資字第0二九八八0號所為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甲○○所有。
3、被告癸○○與被告丙○○間,及被告丙○○與被告子○○間就如附 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如附件二異動索引所示之買賣行為,及以買 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4、被告子○○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如附件二異動索引編號 2所示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 告丙○○所有後,被告丙○○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如附 件二異動索引編號1所示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癸○○所有。
5、被告己○○與被告己○○、辛○○、戊○○、丁○○、壬○○、曹 芳娥之被繼承人曹游阿良間,及被告己○○、辛○○、戊○○、曹 文偉、壬○○、庚○○之被繼承人曹游阿良與被告辛○○間,就如 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於如附件三異動索引所示之夫妻贈與及買賣 行為,及以夫妻贈與及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
銷。
6、被告辛○○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於如附件三異動索引編號 2所示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 告己○○、辛○○、戊○○、丁○○、壬○○、庚○○之被繼承人 曹游阿良所有後,被告己○○、辛○○、戊○○、丁○○、壬○○ 、庚○○應將其被繼承人曹游阿良就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於如 附件三異動索引編號1所示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己○○所有。
7、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甲○○、癸○○、己○○為訴外人金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 興公司)對原告所負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訴外人金興公司前向原告 等銀行所借貸之借款,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份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甲○○、癸○○、己○○為訴外人金興公司對原 告所負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原告自得訴請被告三人負清償全部本息 之責任。詎被告甲○○、癸○○、己○○竟為脫免責任,而分別將渠等 名下原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買賣、夫妻贈與為 登記原因,而移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予被告李 詠倫、丙○○及曹游阿良(為被告己○○之妻,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 日死亡)所有。被告丙○○及已故之曹游阿良生前再將如附表二、三所 示之不動產,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分別移轉如附表二、三所示不動產所 有權登記予被告子○○(為被告癸○○之女)及被告辛○○(為被告曹 昌德及已故之曹游阿良之女)所有。
(二)被告甲○○、癸○○、己○○為訴外人金興公司對原告所負借款債務之 連帶保證人,渠等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以贈與或買賣之 名義,輾轉移轉登記與渠等有密切親屬關係之被告乙○○、子○○、曹 敏惠名下:
(A)先位之訴部分:
1、被告甲○○與被告乙○○間之無償贈與行為: 此部分無償行為損及原告對被告甲○○之債權,原告爰依民 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訴請撤銷,並聲請命被告李 詠倫回復原狀。
2、被告癸○○與被告丙○○間,及被告丙○○與被告子○○間 之買賣行為:
此部分顯屬通謀虛偽之買賣意思表示,依法均為無效,原告 為被告癸○○之債權人,自得據以訴請確認渠等間之買賣契 約無效。並訴請被告子○○及丙○○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 動產所有權依無效之買賣契約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 銷,並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回復為被告癸○○所 有。
3、被告己○○與被告辛○○、戊○○、丁○○、壬○○、曹芳 娥之被繼承人曹游阿良間之夫妻贈與行為,及被告辛○○、 戊○○、丁○○、壬○○、庚○○之被繼承人曹游阿良與被 告辛○○間之買賣行為:
此部分亦屬通謀虛偽之贈與及買賣意思表示,依法均為無效 ,原告為被告己○○之債權人,自得據以訴請確認渠等間之 夫妻贈與及買賣契約無效。並訴請被告辛○○、戊○○、曹 文偉、壬○○、庚○○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 依無效之夫妻贈與及買賣契約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 銷,並將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回復為被告己○○所 有。
(B)備位之訴部分:
1、被告甲○○與被告乙○○間之無償贈與行為: 此部分無償行為損及原告對被告甲○○之債權,原告爰依民 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撤銷之,並聲請命 被告乙○○回復原狀。
2、被告癸○○與被告丙○○間,及被告丙○○與被告子○○間 之買賣行為:
此部分如鈞院認為非屬通謀虛偽之買賣意思表示,而非無效 ,惟原告為被告癸○○之債權人,被告癸○○與被告丙○○ 間之買賣行為,及被告丙○○與被告子○○間之買賣行為, 均係明知訴外人金興公司無力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而被告 癸○○應負連帶保證責任之情形下所為,渠等對各該有償行 為,於行為時均明知有害於債權人即原告對被告癸○○之權 利,原告爰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訴請撤 銷渠等間之輾轉買賣行為,並聲請命被告子○○、丙○○分 別回復原狀。
3、被告己○○與被告辛○○、戊○○、丁○○、壬○○、曹芳 娥之被繼承人曹游阿良間之夫妻贈與行為,及被告辛○○、 戊○○、丁○○、壬○○、庚○○之被繼承人曹游阿良與被 告辛○○間之買賣行為:
此部分如鈞院亦認非屬通謀虛偽之買賣意思表示,而非無效 ,惟原告為被告己○○之債權人,被告己○○與被告己○○ 、辛○○、戊○○、丁○○、壬○○、庚○○之被繼承人曹 游阿良間之無償夫妻贈與行為,自損及原告對被告己○○之 債權,原告爰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 撤銷之,並聲請回復原狀。
另被告己○○、辛○○、戊○○、丁○○、壬○○、庚○○ 之被繼承人曹游阿良生前與與被告辛○○間之買賣行為,亦 係在明知訴外人金興公司無力清償所積欠原告之債務,而被
告己○○應負連帶保證責任之情形下所為,渠等對該有償行 為,於行為時既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即原告對被告己○○之 權利,原告爰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訴請 撤銷渠等間之買賣行為,並聲請回復原狀。
三、證據: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原告所持有之相關債權憑據、訴 外人金興公司欠款明細表、支付命令等為證(均為影本)。乙、被告甲○○、乙○○、癸○○、己○○、辛○○、戊○○、丁○○、壬○○、庚 ○○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甲○○、癸○○、己○○固不否認擔任訴外人金興公司對原告所負 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另訴外人金興公司先前確有向原告等銀行借貸借款未 償,又被告甲○○、癸○○、己○○曾分別將名下所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之不動產以贈與、買賣或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而移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予被告乙○○、丙○○及曹游阿良所有,另被告丙○○及 已故之曹游阿良生前再將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不動產,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分 別移轉如附表二、三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予被告子○○(為被告癸○○之女) 及被告辛○○(為被告己○○及已故之曹游阿良之女)所有之事實。惟查: (一)被告甲○○與被告乙○○間之無償贈與行為:被告甲○○雖為訴外人金 興公司對原告等人所負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但訴外人金興公司均有提供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原告供為債權之擔保,原告等人本得就訴外人金興 公司所提供之擔保品求償而獲債權之滿足,其訴請撤銷被告甲○○與被 告乙○○間之無償贈與行為,並非有理。且被告甲○○與被告乙○○間 就系爭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移轉登記日期為九十年 八月十七日,距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已逾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所規定一年之除斥期間,原告縱因上開無償贈與行為而 有所損害,其亦不得再行主張。另原告彰化銀行、中央信託局、第一銀 行、華南銀行所提出對訴外人金興公司及被告甲○○之債權資料,均成 立於被告甲○○與被告乙○○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為之無償贈與 行為之後,自無權訴請撤銷。
(二)被告癸○○與被告丙○○間之買賣行為,及被告丙○○與被告子○○間 之買賣行為:此部分買賣行為,並非通謀虛偽,有相關契約書及價金交 付紀錄可證,自非無效。原告並未證明被告丙○○及被告子○○為上開 買賣行為時,均明知有損害於原告對被告癸○○之權利,是原告依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訴請撤銷渠等間之輾轉買賣行為,並 聲請命被告子○○、丙○○分別回復原狀,亦非有理,且亦逾民法第二 百四十五條所規定一年之除斥期間,而不得再行主張。另原告第一銀行 、華南銀行所提出對訴外人金興公司及被告癸○○之債權資料,均成立 於被告癸○○與被告丙○○間,及被告丙○○與被告子○○間之買賣行 為之後,自無權訴請撤銷。
(三)被告己○○與被告己○○、辛○○、戊○○、丁○○、壬○○、庚○○
之被繼承人曹游阿良間之夫妻贈與行為,及曹游阿良與被告辛○○間之 買賣行為:此部分均屬實在而非通謀虛偽之夫妻贈與及買賣行為,有相 關贈與、買賣契約書及價金交付紀錄可證,並非無效。另原告並未證明 被告己○○、辛○○、戊○○、丁○○、壬○○、庚○○之被繼承人曹 游阿良與被告辛○○間為上開買賣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原告對被告曹 昌德之權利,是原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訴請撤銷 渠等間之夫妻贈與及買賣行為,並聲請命回復原狀,亦非有理。且距被 告己○○與被告己○○、辛○○、戊○○、丁○○、壬○○、庚○○之 被繼承人曹游阿良間之夫妻贈與行為時點,亦逾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所 規定一年之除斥期間,而不得再行主張。
三、證據:提出買賣契約書、銀行帳戶明細、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等為證(均為 影本)。
丙、被告丙○○方面: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到庭所為陳述,略述 如后: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丙○○與被告癸○○、子○○間之買賣行為係屬真正,並有買賣契 約書及價金給付資料可資為證。被告丙○○原本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係 欲供經營便利商店使用,但因房屋和屋前地面有高低落差,如果要填平須另行 花費新臺幣(下同)二十幾萬元,伊乃想另行出售,被告癸○○的女兒即被告 子○○知悉後,即表示欲行購買,伊始行出售如附表二之不動產予被告子○○ 。被告癸○○當初出售如附表二之不動產時並沒有告知伊為何要出售,伊並不 知被告癸○○與原告間之債權債務關係。
三、證據:提出買賣契約書及價金給付資料為證。丁、本院依職權向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臺中縣太平地政事務所及臺中市中正地政 事務所函調各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資料到院參辦,並訊問證人林慧美。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被告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就被告丙○○部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死亡時,如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得繼承者,法律為便 宜計,使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以免使已進行之訴訟程序浪費。查本件原列之被 告曹游阿良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一份在 卷可稽,被告己○○、辛○○、戊○○、丁○○、壬○○、庚○○聲明承受訴 訟,於法相符。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不 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七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原僅請求判命如附表一、二、三 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並將被告間就如附表一、二、三 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及分別回復登記為被告甲○○ 、癸○○、己○○所有。嗣於起訴狀送達被告後為如前揭原告聲明所示之主張
,核屬訴之變更、追加。因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 訟之終結,依前揭規定,原告所為變更、追加,應予准許。乙、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癸○○、己○○為訴外人金興公司對原告所負 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訴外人金興公司前向原告等銀行所借貸之借款,自九 十一年一月份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甲○○、癸○○ 、己○○應負連帶清償全部本息之責任。被告甲○○、癸○○、己○○竟為脫 免責任,而分別將渠等名下原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買賣 或夫妻贈與之登記原因,分別移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 予被告乙○○、丙○○及曹游阿良所有。被告丙○○及已故之曹游阿良生前再 將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不動產,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而分別移轉如附表二、三 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予被告子○○(為被告癸○○之女)及被告辛○○( 為被告己○○及已故之曹游阿良之女)所有。被告甲○○、癸○○、己○○與 被告乙○○、子○○、辛○○及已故之曹游阿良,均各有密切之親屬關係,渠 等均應明知被告甲○○、癸○○、己○○對原告所負之連帶保證債務,竟於訴 外人金興公司無力清償本息時,分別為上開贈與或買賣行為,自有害於原告之 債權,且被告癸○○與被告丙○○間之買賣行為、被告丙○○與被告子○○間 之買賣行為、被告己○○與曹游阿良間之夫妻贈與行為、曹游阿良生前與被告 辛○○間之買賣行為,均屬通謀虛偽之贈與及買賣意思表示,而為無效,原告 爰為先位聲明之主張。又如鈞院認為渠等間上開行為非屬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 ,惟原告為被告癸○○之債權人,被告間之上開贈與及買賣行為,均係在明知 訴外人金興公司無力清償所積欠原告之債務,被告甲○○、癸○○、己○○應 負連帶保證責任之情形下所為,渠等之上開無償或有償行為,於行為時均明知 有損害於債權人即原告對被告甲○○、癸○○、己○○之權利,原告爰依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備位訴請撤銷渠等間之贈與及買賣行為,並 聲請命被告乙○○、子○○、丙○○、辛○○及被告己○○、辛○○、戊○○ 、丁○○、壬○○、庚○○之被繼承人曹游阿良回復原狀等語。 二、被告則以:被告甲○○、癸○○、己○○雖為訴外人金興公司對原告等人所負 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但訴外人金興公司均有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原告供為 債權之擔保,原告等人本得就訴外人金興公司所提供之擔保品求償而獲債權之 滿足,並不因被告間之上開贈與或買賣行為而受有損害,另上開贈與或買賣行 為均非通謀虛偽,有相關契約書及價金交付紀錄可證,自非無效,原告先位之 訴並非有理。又原告並未證明上開有償之買賣行為之轉得人即被告丙○○、子 ○○、辛○○均明知上開買賣行為有損害於原告對被告癸○○、己○○之權利 ,且被告上開贈與或買賣之登記日期係在九十一年二月份以前,距原告提起本 件訴訟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已逾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所規定一年之除斥 期間,是原告縱因上開無償贈與行為而有所損害,其亦不得再行主張。另原告 彰化銀行、中央信託局、第一銀行、華南銀行所提出對訴外人金興公司及被告 甲○○之債權資料,另原告第一銀行、華南銀行。所提出對訴外人金興公司及 被告癸○○之債權資料,均成立於上開贈與或買賣行為之後,亦無權訴請撤銷
。是原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備位訴請撤銷渠等間之贈與或買 賣行為,並聲請命被告等分別回復原狀,亦非有理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 負舉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舉證證明。第三人主 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之責,又第三 人不能僅因契約當事人間有特殊親誼關係或金錢之交付不實,即謂該契約係通 謀虛偽成立 (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九號、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八八七號 判例、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六五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應負舉證責任之當 事人,對於他方當事人之抗辯,應提出相當之證據,以證明其主張之真實性, 尚不得僅依其對他方當事人抗辯、陳述之質疑、推測,即認其舉證責任已盡, 而轉換舉證責任於他方。
四、先位之訴部分:
(一)被告甲○○與被告乙○○間之無償贈與行為: 1、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 之,又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撤銷時,並得聲請命受 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前段 定有明文。而所稱「有害及債權者」,乃係指債權人之債權,因債 務人之行為,致有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者,即應認為有損害於債 權人之權利,不以債務人因其行為致陷於無資力為限。是債權人依 上開規定,撤銷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祇須具備下列條件:(一 )為債務人所為之法律行為、(二)其法律行為有害於債權人、( 三)其法律行為係以財產權為目的。至於債務人之法律行為除有特 別規定外,無論為債權行為,抑為物權行為,均非所問(最高法院 四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號、四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六號判 例要旨參照)。
2、次按,所謂連帶保證,係保證人對於債權人約定與主債務人連帶負 擔債務履行而為之保證。我民法債編各種之債,雖未就連帶保證設 有規定,然連帶保證人既對於債權人明示與主債務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在債務體態上,亦屬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 連帶債務(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參照)。債 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其債權因債務人之行為,致有履不能或困難之 情形為要件(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四十五 年台上字第一三一六號判例意旨參照),倘連帶債務之債務人中之 一人之行為有害於債權者,縱另有其他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債 權人亦未必能獲得充分受償,且有無其他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 與判斷債務人能否履行債務無關,負連帶債務者應就給付之全部負 履行責任,並各以其自己之責任財產為債權之共同擔保,他債務人 之資力是否足以清償債務,於債權人之行使撤銷權,應不生影響。 3、查被告甲○○與被告乙○○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九十年七 月四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以臺中縣清水地政事
務所九十年清登資字第一五七五六0號、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以臺中 縣清水地政事務所九十一年清登資字第00三一五七號所為以贈與 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成立於原告交通銀行臺中分行、中 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公司、上海 商業儲蓄銀行對被告甲○○所取得之連帶保證債權之後,被告李添 錫復未提出充份證據,資供證明其除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外,尚 有其他若干價值之積極財產可供足額清償其對原告交通銀行臺中分 行、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所負之連帶保證債務;又其所抗辯原告交通銀 行臺中分行、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 中分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撤銷權已罹於一年之除斥期間一節 ,亦未見其提出原告在九十一年七月間以前即已知悉上開贈與行為 之證明。是其上開所辯,尚非可採。則原告交通銀行臺中分行、中 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公司、上海 商業儲蓄銀行本於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訴請撤銷 被告甲○○與被告乙○○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九十年七月 四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以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 所九十年清登資字第一五七五六0號、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以臺中縣 清水地政事務所九十一年清登資字第00三一五七號所為以贈與為 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另訴請被告乙○○應將如附表一所示 之不動產於如附件一所示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以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 所九十年清登資字第一五七五六0號、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以臺中縣 清水地政事務所九十一年清登資字第00三一五七號所為以贈與為 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於法自屬有據。 4、另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依民法第二百四十 四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然必其債權於債務 人為上項行為時,業已存在者為限,始得行使此種撤銷權。若債務 人為上項行為時,其債權未發生,自不許其時尚非債權人之人,於 嗣後取得債權時,溯及的行使撤銷權。本件依原告彰化銀行、中央 信託局、第一銀行、華南銀行所提出渠等對訴外人金興公司及被告 甲○○之債權資料內容觀之,均係成立於被告甲○○與被告乙○○ 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為之無償贈與行為之後,是原告彰化銀 行、中央信託局、第一銀行、華南銀行訴請撤銷被告甲○○與被告 乙○○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九十年七月四日所為之贈與行 為,及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以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九十年清登資字 第一五七五六0號、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以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九 十一年清登資字第00三一五七號所為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行為,另訴請被告乙○○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如附件 一所示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以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九十年清登資字 第一五七五六0號、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以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九
十一年清登資字第00三一五七號所為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以塗銷,於法則非有據。
(二)被告癸○○與被告丙○○間之買賣行為、被告丙○○與被告子○○間之 買賣行為、被告己○○與曹游阿良間之夫妻贈與行為,及曹游阿良與被 告辛○○間之買賣行為:原告主張被告癸○○與被告丙○○間之買賣行 為、被告丙○○與被告子○○間之買賣行為、被告己○○與被告己○○ 、辛○○、戊○○、丁○○、壬○○、庚○○之被繼承人曹游阿良間之 贈與行為,及被告己○○、辛○○、戊○○、丁○○、壬○○、庚○○ 之被繼承人曹游阿良與被告辛○○間之買賣行為均屬通謀虛偽之買賣意 思表示一節,除以被告間之親屬關係及移轉登記之時點為說明外,未據 原告提出其他積極事證資供為證,揆之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通謀虛偽 意思表示之主張,尚非有理。
五、備位之訴部分:原告先位聲明就被告癸○○與被告丙○○間之買賣行為、被告 丙○○與被告子○○間之買賣行為、被告己○○與曹游阿良間之夫妻贈與行為 ,及曹游阿良與被告辛○○間之買賣行為部分既無理由,爰就備位之訴部分審 酌如下:
(一)被告癸○○與被告丙○○間之買賣行為,及被告丙○○與被告子○○間 之買賣行為:
1、按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撤銷權」,應以轉得人於與 債務人間為有償行為時,亦「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為其要 件。此項事實,應由債權人舉證證明。
2、查被告癸○○與被告丙○○間之買賣行為,及被告丙○○與被告劉 靜雯間之買賣行為,業據被告丙○○提出相關買賣契約書、價金交 付紀錄等為證,並經證人即立偉代書事務所人員林慧美到庭結證在 卷(見本院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丙○○與被 告癸○○、子○○復無親屬關係,本無協助被告癸○○、子○○為 脫產行為之理,是被告丙○○及證人林慧美所稱:如附表二所示之 不動產原由被告癸○○出售予被告丙○○,嗣為被告子○○所知悉 ,因認售價便宜而再向被告丙○○買入一節,應可採信。原告復未 提出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丙○○與被告子○○於為上開買賣 行為時,均「明知」上開買賣行為將有損害於債權人即原告對被告 癸○○之權利之情事,是原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後段規 定,訴請撤銷渠等間之輾轉買賣行為,並聲請判命被告子○○、林 麗華分別回復原狀云云,核非有據。
(二)被告己○○與曹游阿良間之夫妻贈與行為: 1、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 之。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所稱「有害及債權者 」,乃係指債權人之債權,因債務人之行為,致有履行不能或困難 之情形者,即應認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不以債務人因其行為 致陷於無資力為限。又債務人不得以尚有其他連帶債務人之財產可
供清償為由而為抗辯,已如前述。
3、查被告己○○與曹游阿良間之上開夫妻贈與行為,成立於原告等人 對被告己○○所取得之連帶保證債權之後,被告己○○復未提出證 據資供證明其尚有其他若干價值之積極財產可供足額清償其對原告 所負之連帶保證債務;且所抗辯原告之撤銷權已罹於一年之除斥期 間一節,亦未見其提出原告在九十二年一月間之前即已知悉上開贈 與行為之證明。是其上開所辯,尚非可採。則原告本於民法第二百 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訴請撤銷被告己○○與被告己○○、曹 敏惠、戊○○、丁○○、壬○○、庚○○之被繼承人曹游阿良間就 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於如附件三異動索引編號1所示之夫妻贈與 行為,及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以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九十一年普 字第0三七四二0號所為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 ,於法自屬有據。
(三)被告己○○、辛○○、戊○○、丁○○、壬○○、庚○○之被繼承人曹 游阿良與被告辛○○間之買賣行為:
1、按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撤銷權」,應以轉得人於與 債務人間為有償行為時,亦「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為其要 件。此項事實,應由債權人舉證證明,已如前述。 2、查被告己○○、辛○○、戊○○、丁○○、壬○○、庚○○之被繼 承人曹游阿良與被告辛○○間之買賣行為癸○○與被告丙○○間之 買賣行為,業據被告辛○○提出相關買賣契約書、價金交付紀錄等 為證,被告己○○、辛○○與曹游阿良雖屬至父母子女之至親關係 ,惟按當事人間雖有特殊親誼關係,惟就彼此各自之財務狀況,未 必全然知悉,且被告己○○對原告所負之債務為訴外人金興公司對 原告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責任,而非被告己○○對原告自身之原 有債務,是被告辛○○是否明知其向曹游阿良購入系爭如附表三所 示之不動產時,原告將對被告己○○為求償之行為,其購買轉得如 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將有損害於原告對被告己○○權利之情事,是 原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訴請撤銷渠等間之輾 轉買賣行為,並聲請判命被告辛○○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回被告己○○、辛○○、戊○○、丁○○、壬○○、 庚○○之被繼承人曹游阿良名下一節,並非有據。 (四)原告另訴請被告己○○、辛○○、戊○○、丁○○、壬○○、庚○○ 之被繼承人曹游阿良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回被 告己○○所有部分:
1、經查,原告本於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訴請撤銷 被告己○○與被告己○○、辛○○、戊○○、丁○○、壬○○、 庚○○之被繼承人曹游阿良間就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九十一 年一月廿三日所為之夫妻贈與行為,及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以臺 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九十一年普字第0三七四二0號所為以夫妻
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於法係屬有據一節,雖如前 述。而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原告原本雖得聲請命 受益人(即被告己○○、辛○○、戊○○、丁○○、壬○○、曹 芳娥之被繼承人曹游阿良)回復原狀。
2、惟查,系爭如附表三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已由被告己○○、辛○○ 、戊○○、丁○○、壬○○、庚○○之被繼承人曹游阿良以買賣 為由而依附件三異動索引編號2所示移轉登記與被告辛○○所有 ,而原告訴請撤銷被告己○○、辛○○、戊○○、丁○○、曹慶 賢、庚○○之被繼承人曹游阿良與被告辛○○間之買賣行為,及 回復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予出賣人曹游阿良所有並無理由,業 如前述。則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既無從回復登記為被告己○○ 、辛○○、戊○○、丁○○、壬○○、庚○○之被繼承人曹游阿 良所有,則原告訴請將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由被告曹昌 德、辛○○、戊○○、丁○○、壬○○、庚○○之被繼承人曹游 阿良移轉登記回被告己○○所有部分,自非有理,原告此部分主 張,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
(一)被告甲○○與被告乙○○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九十年七月四日 所為之贈與行為,及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以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九十年 清登資字第一五七五六0號、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以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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