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三四號 原 告 錦隆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雄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東海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縣中和市○○街一五巷五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林家洋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二八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廿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廿二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通知證人吳文意務必到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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