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724號
TCDV,92,訴,1724,2004021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二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清池 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七七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研究附件所示之法律意見後,到庭為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悌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