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二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清池 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七七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研究附件所示之法律意見後,到庭為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悌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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