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470號
PCDV,106,司促,25470,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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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47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鄧文彥
債 務 人 蔡焜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柒萬柒仟捌
  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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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