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3年度,36號
TCDM,93,交附民,36,200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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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   告 乙○○
        戊○○
        丁○○
        丙○○
        甲○○○住同右
        庚○○○住臺中
  被   告 己○○
        辛○○即世全輪胎行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八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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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