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248號
TCDM,92,附民,248,200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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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四八號
  原    告 環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冬美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被    告 乙○○○○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九三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限公司甲○○丙○○所涉前開刑事案件,均經本院判 決無罪在案,參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均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莊 嘉 蕙
法 官 許 惠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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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