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3號
PHDV,93,補,3,2004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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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蕭錦珍
              送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葉陳梅菊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李宛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B  法院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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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