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32號
TYDV,93,除,32,200402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許庭嘉即豪美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二、經查,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四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 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賴惠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昶聯工業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八│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壹萬壹仟伍佰叁拾│CLS0二二一五│  │
│ │司        │德分行      │           │柒元      │八一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