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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84號
TYDV,93,訴,184,2004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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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新粒子化工顏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張泰昌律師
  被   告 同發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
伍萬捌仟肆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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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粒子化工顏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發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