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親字,93年度,2號
TYDV,93,親,2,200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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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已死
            生前最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原告之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同法第 四十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而自然人如死亡,即無權利能力,自亦無當事人能力 ,當不得為原告或被告,若以死亡之人為原告或被告,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以 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被告黃家祖已於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死亡,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登記 簿影本乙份可稽,即屬無當事人能力,且為無法補正,參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 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江俊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周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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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