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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218號
TYDV,93,聲,218,2004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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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黃政得
  送達代收人 傅秀花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蘆竹鄉體育文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本院於民
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准予變更如附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准予變更如附件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縣蘆竹鄉體育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召開董事會,修正組織及捐助章程 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如附件,前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 聲請並獲鈞院裁定准許修正變更,惟前述附件所示組織及捐助章程第六條有如附 件一所示之錯誤,爰聲請更正等語。
三、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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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