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3年度,104號
TYDV,93,繼,104,2004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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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號碼:Z
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中壢市○○○街十八號)於民國九十
三年一月三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
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
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江俊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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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