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93年度,1號
TYDV,93,家救,1,200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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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救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固應依 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 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固據其提出身心障礙手 冊影本乙紙及高雄市前鎮區興中里里長所出具之清寒證明乙紙,惟查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家補字第四七號裁定命聲請人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七百四十元,此有該裁定乙紙可稽,而聲請人之資 產狀況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聲請人於九十一年度自啟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處 受領薪資十七萬八千元、股利分配二萬九千一百三十三元;另分別投資於啟承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晉大營有限公司各達金額八十二萬五千元、六十萬元,此有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乙紙可稽,準此觀之,聲請人顯非無資力之人, ,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據,為無理由,其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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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