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3年度,142號
TYDV,93,催,142,2004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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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二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潘褔地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
  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B書記官 溫煥彬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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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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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     │五四六九─八七ND000四三│    │   │壹仟  │   │
│ │               │0四─六          │    │   │    │   │
├─┼───────────────┼──────────────┼────┼───┼────┼───┤
│2│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     │五四六九─八七NX000四0│    │   │肆佰貳拾│   │
│ │               │七─九           │    │   │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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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  ,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  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  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  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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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