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294號
TYDV,92,重訴,294,200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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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四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張凱輝律師
  被   告  戊○○
         丁○○
         丙○○
  被告兼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丙○○之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玉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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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