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248號
PCDV,106,司促,25248,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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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2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強
債 務 人 林國治
債 務 人 李盧貴華即盧貴華
一、債務人李盧貴華即盧貴華林國治林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強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林國治、李
   盧貴華盧貴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59,552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
   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林強自民國106 年4 月4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33,822 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國治李盧貴華即盧貴華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524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盧貴華即│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33822│盧貴華、林│3月04日起  │8月08日止  │一五     │
│  │元  │國治、林強├──────┼──────┼───────┤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8月09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盧貴華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3822│盧貴華、林│4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國治、林強│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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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