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2年度,1391號
TYDM,92,易,1391,200402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九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五六五、一一一六
六、一一四九三、一二四三三號)暨移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癸○○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六角扳手、扁型起子各壹支均沒收;又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六角扳手、扁型起子各一支均沒收。
事 實
一、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壢簡字第八六五號判決 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執行完畢。二、癸○○竟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四月十二 日起至同年六月二十八日止,連續單獨或與他人共同為下列竊盜犯行: ㈠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十五時四十分許夥同年約三十歲,不詳姓名綽號為「阿吉 」之成年男子,基於犯意之聯絡,由「阿吉」駕駛其竊得己○○所有之車牌號碼 KF─九七六三號自用小貨車,搭載癸○○前往桃園縣觀音鄉廣福村一六四號前 ,共同下手竊取辛○○所有白鐵架五檯、電動吊車一部、白鐵水槽一座(總價值 約新台幣四萬五千元),得手後,將竊得物品搬上前揭車輛後離去。 ㈡於同年四月二十四日十二時許,在桃園縣龍潭鄉○○路七二巷七弄二五號前,持 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產生危害之凶器金屬製六角扳手及扁型起 子各一支,以將起子插入車門鎖孔,再用板手板開之方式,竊取戊○○所有,車 牌號碼為V二─○○七八號自用小貨車一輛使用。嗣於使用後,將之棄置於桃園 縣觀音鄉○○村○○鄰○○道路上,為警於同年五月七日查獲該車。 ㈢於同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七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二九六巷內,持前 開六角扳手及扁型起子,以前述方式竊取木竤實業有限公司所有,由丙○○使用 之車牌號碼為VJ─二七八七號自用小貨車一輛使用。嗣於使用後,將之棄置於 桃園縣觀音鄉○○村○○鄰○○道路上,為警於同年五月二十八日查獲該車。 ㈣於同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許,在桃園縣楊梅鎮○○路一○四巷口,持上開六角扳 手扁型起子,以前述方式竊取庚○○所有,車牌號碼為ML─四二九○號自用小 貨車一輛使用。嗣於使用後,將之棄置於桃園縣觀音鄉○○村○○鄰○○道路上 ,為警於同年六月十日查獲該車。
㈤於同年六月二十日十七時三十分許,騎乘車牌號碼CFU─二三二號之重型機車 搭載有中度精神智障之謝來福(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兜風,適遇傾盆大雨 ,即將車輛停駛在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路○段二二O巷二一八號之「富 財鋼鐵公司」前躲避風雨,癸○○竟承前述不法所有意圖,下手竊取富財公司所 有之L型鋼四十塊、鋼板一塊、H型鋼鐵二支(總價值約一萬元),置放於上開 機車之腳踏板,為謝來福數度阻止無效後,癸○○正欲騎乘機車離去之際,為富 都公司負責人甲○○當場查覺並報警查獲。




㈥於同年月二十二日十七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二八二號前,持上開六角扳 手扁型起子,以前述方式竊取黃正祥所有,由子○○所使用之,車牌號碼為W四 ─一四三三號自用小貨車一輛使用。嗣因車禍將之棄置於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九九號前,為警於同年六月二十四日查獲該車。 ㈦於同年月二十四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大溪鎮○○路○段一O九巷對面, 持前述六角扳手扁型起子,以前述方式,竊取陳衍福所有而交由壬○○使用之車 牌號碼KT─一三二八號自用小貨車一輛。
㈧於同日十八時三十分許,癸○○駕駛前揭竊得小貨車,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三吉公寓二巷一之一號旁,竊得丁○○所有之鋁梯一具後,即行駕車前往桃 園縣楊梅鎮○○路○段三三號之「東強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資源回收廠,欲變 賣上開竊得鋁梯,而於同日二十時三十分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前述六角扳 手及扁形起子。
癸○○再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KC─二九五三號自 用小貨車,搭載不知情之謝來佐(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前往上址之資源回 收廠欲準備販賣白鐵,癸○○行經桃園縣中壢市○○里○○○段二三四號前,趁 謝來佐在車上熟睡之際,下手竊取乙○○所有之白鐵窗、白鐵煮麵鍋各一個,得 手後,將前揭竊得之物變賣予東強資源回收廠,復將變賣之價金全數自行花用告 罄,俟為乙○○覺查財物失竊並報警,而為警循線查獲。三、癸○○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與「阿吉」者行竊(即前述第二項第㈠點)後,明 知「阿吉」者駕駛之前揭KF─九七六三號自用小貨車係「阿吉」所竊得之贓車 (己○○所有,於九十二年四月七日五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街僑興新村失 竊),竟於同日某時,在桃園縣觀音鄉崙坪村十二鄰二0七之九號住處附近,收 受前揭車輛,「阿吉」並交付汽車鑰匙一把予癸○○使用,嗣於同年月十九日二 十時許,為警在其前開住處前當場查獲其駕駛前開贓車。四、案經乙○○告訴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核先說明 。
二、右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辛○○、戊 ○○、丙○○、庚○○、謝來福、甲○○、子○○、壬○○、丁○○、謝來佐、 乙○○、己○○、吳秋香東臥龍分別於警訊、偵訊中之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八張、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 料表六張、照片七張在卷暨六角扳手、扁型起子各一支扣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均堪認定。
三、查扣案之六角扳手、扁型起子各一支均係堅硬之金屬材質所製,客觀上足以對人 之生命、身體產生危害,自屬兇器。核被告如事實欄第二項第㈡、㈢、㈣、㈥及 ㈦點所示攜帶前開六角扳手、扁型起子行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



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如事實欄第二項其餘各點犯行,均係犯同法第三 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另被告如事實欄第三項所為,係犯同法第三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收受贓物罪。其所為數竊盜行為,時間緊接,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 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攜帶兇器竊 盜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與綽號為「阿吉」之成年男子間,就事實欄第二項 第㈠點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第 一項所示之犯罪、判刑及執行之情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 份在卷可稽,其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前開二罪,均為累犯,均應依 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其中竊盜罪部分並遞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連續竊 盜罪與收受贓物罪,犯意各別、罪質各異,行為互殊,犯罪構成要件不同,應分 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次數、所竊取之財物或收受之贓 物價值不高、被告一再犯案為警查獲,仍不知警惕惡性不輕、其犯罪後坦承全部 犯行,尚具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 資懲儆。
四、扣案之六角扳手、扁型起子各一支,係供被告竊車所用之物,且係綽號「阿吉」 者送給被告,為被告所有等情,亦經被告陳述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 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五 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重鋼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潘進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1/1頁


參考資料
東強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