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224號
PCDV,106,司促,25224,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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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2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周煥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柒佰壹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五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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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