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佳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F0
~T48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二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張自新 │新竹市第十信用│九十二年三月三十│壹萬叁仟陸佰伍拾肆元 │N0000000│ │
│ │ │合作社東園分社│日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