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二四一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戊○○
被 告 新振興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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