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85號
SCDV,91,訴,285,2004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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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   告  未○○
         C○
         寅○○
         丑○○
         卯○○
         子○○
         辰○○
         酉○○
         戌○○
         天○○
         D○○
         巳○
         李崇民即午○
               
  右十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律師
  複代理人   地○○   
  被   告  申○○   
         亥○    
  被   告  玄○○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   
  被   告  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A○○   
  被   告  丙○○   
         丁○○   
               
         辛○○   
         己○    
         甲○○   
         癸○○   
         乙○○   
         宇○○即吳
               
         壬○○即戊
               
         B○○○即
               
               
         庚○○即戊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E○○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原告C○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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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