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投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31號
SCDM,93,訴,31,200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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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甲○○
        壬○○
        丁○○
        辛○○
        戊○○
        丙○○
        庚○○
        乙○○
  右九人之
  選任辯護人 林思銘律師
        陳麗玢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 淑 敏
法 官 楊 惠 芬
法 官 彭 淑 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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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