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八四、三二五○、三
九二六號),及移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九九一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左:
主 文
丁○○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之扳手壹支、膠帶壹捲、手電筒壹支及手鑽貳支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丁○○前曾於民國九十年一月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一 月十五日以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七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九十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確定(尚不構成累犯),其猶不知悔改,復另行起意,並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或單獨一人、或與如附表編號二號所示之綽號「乙○」之不詳姓 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及或與如附表編號六號所示之甲○○(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均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基於以竊盜所得作為 營生所需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三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 號一至二三號所示之犯罪方法,竊取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三號所示陳范秋燕等人所 有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三號所示之財物,並恃以為常業。嗣丁○○(一)先於九十 一年二月二日二十一時十分許,在新竹市○區○○路二百七十一巷二十二弄五號 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四號所示之車號FH五—六六二號重型機車(業 已發還)。丁○○經警解送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經檢察官訊問後諭令交 保。(二)丁○○又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五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楊梅鎮○○ 路○段一百三十三號前,以如附表編號二三號所示方法,竊取邱英章之子邱子哲 所有車號G四—五三三九號自小客車時,為警查獲而不遂,並扣得扳手一支、膠 帶一捲、手電筒一支及手鑽二支等物。丁○○經警解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經檢察官訊問後諭令交保。(三)丁○○又因另案通緝,而於九十一年六月 五日十九時許,為警在新竹市○區○○路二百七十一巷二十號內查獲,並扣得攝 影機護罩一個、打火機十二個、空氣釘槍二臺、電線一綑、空壓機三臺、工具一 批、工具箱二個、收銀機一臺、L型扳手一支、麥克風一支及汽車用行動電話座 一個(上揭物品均已發還)、手電筒二支、活動扳手一支、美工刀一支、T字扳 手二支及油壓剪一支等物。丁○○因另案解送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 觀察、勒戒後,經警借提,因而循線查悉丁○○所為如附表編號二、三、五至二 二號所示之犯行(犯罪時間、地點、方法、所得財物、被害人、查獲時間、地點 、所扣得物品及行為人等,皆依序臚列於附表編號一至二三號所示)。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請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丁○○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常業竊盜罪,並非死刑、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 於本院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新修 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 敘明。
二、訊據被告丁○○對於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時地,或單獨一人,或與綽號「乙○」 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即如附表編號二號所示),或與同案被告甲○○( 即如附表編號六號所示),以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方法行竊,並分別竊得如附 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陳范秋燕等人所有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財物等情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卷第二宗第三十頁),並經被害人陳范秋燕、呂義鴻、潘麗玉、 曾孝威、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員工張瑞仁、鄭佳明、蔡文邦、張貴玲、葉福鎧 、張麗玉之小叔蔡胤輝、林智堅、黃文芳、孫偉義、曾啟明、何志興、陳泰源、 盧義誠、謝仁傑、林賢治、李錦華、林祺芳及邱子哲之父邱英章等人於警訊時陳 述失竊情形在卷(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五○號卷第二一至二九頁、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三九二六號卷第二六至三八頁、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八四號卷第十、十 一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九九一號卷第八頁),且經 證人即查獲警員戊○○及丙○○於本院調查時證述查獲情形在卷(見本院卷第一 宗第一二二、一二三、一七四頁),復有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據八份、新竹市警 察局刑警隊搜索扣押筆錄一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一份、扣押 物品目錄表一份、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十 六份、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失竊證明單一份、車號FH五—六六二號重型機車照片 六幀及行照一份等在卷足稽(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五○號卷第三十至三二、 三四、三八至四十、四四至四六頁、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二六號卷第四二至五 四、五六頁、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八四號卷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至二二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九九一號卷第九、十頁),此外 ,亦有T型扳手二支、油壓剪一支(以上二者之保管字號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一○三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五 ○號卷第八五頁)、扳手一支、膠帶一捲、手電筒一支及手鑽二支等扣案足資佐 證(以上四者之保管字號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一二○九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桃園地檢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九九一號卷第十一頁),是以足認 被告前開所為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又查,被告於案發當時並無職業,且 其所竊得之財物多賣給他人等情,為其於警訊時供述甚明(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三九二六號卷第七、九、十四、十六頁),足認被告確以竊得財物當作生活之資 恃以營生,再被告於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時地竊取他人財物之次數多達二十三次, 其具以竊盜為常業之犯意甚明,綜合以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確具常業竊盜之 犯意,或單獨一人、或與綽號「乙○」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即如附表編 號二號所示),或與甲○○(即如附表編號六號所示),分別為如附表各該編號 所示之竊盜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又被告與綽號「乙○ 」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就如附表編號二號所示犯行;及與同案被告甲○ ○,就如附表編號六號所示犯行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
共同正犯。又併案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五六號中認 被告竊取被害人蔡文邦所有車號二L—一五二一號自小客車部分,和經公訴人起 訴如附表編號八號所示部分之犯行為同一犯罪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移送 併案審理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九九一號部分(即如附表編號 二三號所示),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如附表編號一至 二二號所示之犯罪事實既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時值壯年,不思正途謀生,甫因竊盜案 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卻仍一再犯竊盜案件,並以此 為業,不惟多次行竊他人車輛,甚且以闖空門方式進入被害人等之住、居處行竊 ,妨害被害人等財產法益及居住安全甚鉅,對良善之社會風氣戕害甚深,犯罪所 生之危害非輕,惟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又公訴意旨雖認應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並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 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 作三年等語,惟公訴人嗣於本院審理時已陳稱:被告之前並無重大犯行,且僅曾 為一件竊盜犯行,應認被告並無犯罪習性,且被告尚年輕,尚有改過自新之機會 ,爰求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毋庸諭知強制工作等語(見本院卷第四二頁) ,本院審酌上情,且被告於為本案犯行前,僅曾於九十年一月間犯竊盜罪,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以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七九號刑事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十四頁),是以認被告尚無須施以保安處 分予以矯治之必要,且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亦屬妥適,附此敘明。四、又扣案之扳手一支、膠帶一捲、手電筒一支及手鑽二支等物,為被告所有,且係 供其為如附表編號二三號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其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 二宗第四十頁),爰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扣 案之油壓剪一支,雖為供被告為如附表編號一及二一號犯行所用之物;及扣案之 T型扳手二支,雖為供被告為如附表編號四、五、七至十三、十五至二十及二二 號所示犯行時所用之物,然均非被告所有之物等情,已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 卷第二宗第三九頁),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上揭工具確為被告所有 之物,且亦非違禁物,爰不予以宣告沒收之。又扣案之手電筒二支及美工刀一支 等物,雖為被告所有,然並非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時所用之物;又扣案之活動扳手 一支,並非被告所有,且非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等情,亦據被告供述在卷 (見本院卷第二宗第三九頁),且均非違禁物,爰亦不予以宣告沒收之,附此敘 明。
四、又併案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五六號其中認被告竊取 被害人林振峰所有車號LW—三二九三號自小客車部分,業經公訴人於本院審理 時當庭撤回此部分之併案,爰應將此部分退回檢察官另行偵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邦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惠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鄭 明 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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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民國)│ 地 點 │方法、所得財物、被害人│行為人│備 註│
│ │ │ │、查獲時間、地點及所扣│ │ │
│ │ │ │得物品(新臺幣: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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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十年十一│桃園縣楊梅│丁○○於上揭時地,以油│丁○○│新竹地檢│
│ │月下旬某日│鎮永寧里十│壓剪破壞貨櫃屋之門鎖後│ │九十一年│
│ │夜間某時 │七鄰老坑二│侵入,竊得陳范秋燕所有│ │度偵字第│
│ │ │十七號前貨│之電動水泥機一臺、馬達│ │三二五○│
│ │ │櫃屋內 │二臺(價值約一萬元)。│ │號 │
│ │ │ │嗣丁○○因另案通緝,而│ │ │
│ │ │ │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十九│ │ │
│ │ │ │時許,為警在新竹市北區│ │ │
│ │ │ │武陵路二百七十一巷二十│ │ │
│ │ │ │號內查獲,並扣得攝影機│ │ │
│ │ │ │護罩一個、打火機十二個│ │ │
│ │ │ │、空氣釘槍二臺、電線一│ │ │
│ │ │ │綑、空壓機三臺、工具一│ │ │
│ │ │ │批、工具箱二個、收銀機│ │ │
│ │ │ │一臺、L型扳手一支、麥│ │ │
│ │ │ │克風一支及汽車用行動電│ │ │
│ │ │ │話座(上揭物品均已發還│ │ │
│ │ │ │)、手電筒二支、活動扳│ │ │
│ │ │ │手一支、美工刀一支、T│ │ │
│ │ │ │型扳手二支及油壓剪一支│ │ │
│ │ │ │等物。丁○○因另案解送│ │ │
│ │ │ │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 │ │
│ │ │ │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 │ │
│ │ │ │經警借提,而循線查悉上│ │ │
│ │ │ │情。 │ │ │
├──┼─────┼─────┼───────────┼───┼────┤
│二 │九十年十二│桃園縣八德│丁○○於上揭時地,自未│丁○○│新竹地檢│
│ │月中旬某日│市○○路七│上鎖之後門進入該商行,│、綽號│九十一年│
│ │夜間某時 │百十七號紅│竊得呂義鴻所有之收銀機│「乙○│度偵字第│
│ │ │田商行 │一臺、扳手一支及麥克風│」之不│三二五○│
│ │ │ │一支等物(價值約一萬元│詳姓名│號 │
│ │ │ │)(均已發還)。嗣彭騰│、年籍│ │
│ │ │ │興於如編號一所示時地為│之成年│ │
│ │ │ │警緝獲,並解送至臺灣新│男子 │ │
│ │ │ │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 │ │
│ │ │ │行觀察、勒戒後,經警借│ │ │
│ │ │ │提,始循線查悉上情。 │ │ │
├──┼─────┼─────┼───────────┼───┼────┤
│三 │九十一年一│桃園縣八德│丁○○於上揭時地,自未│丁○○│新竹地檢│
│ │月間某日夜│市○○路七│上鎖之後門進入該商行,│ │新竹地檢│
│ │間某時 │百十七號紅│竊得呂義鴻所有之汽車百│ │九十一年│
│ │ │田商行 │貨零件(價值約四萬元)│ │度偵字第│
│ │ │ │。嗣丁○○於如編號一所│ │三二五○│
│ │ │ │示時地為警緝獲,並解送│ │號 │
│ │ │ │至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 │ │
│ │ │ │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 │ │
│ │ │ │,經警借提,始循線查悉│ │ │
│ │ │ │上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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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九十一年一│新竹市武陵│丁○○於上揭時地,以T│丁○○│新竹地檢│
│ │月十五日上│路二百五十│型扳手開啟電門方式,竊│ │九十一年│
│ │午七時許 │巷四十五號│得潘麗玉所有之車號FH│ │度偵字第│
│ │ │前 │五─六六二號重型機車(│ │七八四號│
│ │ │ │價值約五千元)。嗣為警│ │ │
│ │ │ │於九十一年二月二日二十│ │ │
│ │ │ │一時十分許,在新竹市北│ │ │
│ │ │ │區○○里○○路二百七十│ │ │
│ │ │ │一巷二十二弄五號處查獲│ │ │
│ │ │ │,並起出上揭機車(業已│ │ │
│ │ │ │發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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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九十一年一│新竹市公園│丁○○於上揭時地,持T│丁○○│新竹地檢│
│ │月十六日夜│路二二七巷│型扳手破壞曾孝威所有車│ │九十一年│
│ │間十時許 │口 │號三N─二四六二號自小│ │度偵字第│
│ │ │ │客車之右車門後進入車內│ │三九二六│
│ │ │ │,並發動電門後將該自小│ │號 │
│ │ │ │客車駛離而竊取得手。之│ │ │
│ │ │ │後丁○○將車上音響拆除│ │ │
│ │ │ │,將該車棄置在新竹縣新│ │ │
│ │ │ │豐鄉山上某處。嗣丁○○│ │ │
│ │ │ │於如編號一所示時地為警│ │ │
│ │ │ │緝獲,並解送至臺灣新竹│ │ │
│ │ │ │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 │ │
│ │ │ │觀察、勒戒後,經警借提│ │ │
│ │ │ │,始循線查悉上情,而上│ │ │
│ │ │ │揭自小客車已先於九十一│ │ │
│ │ │ │年一月十八日三時五十分│ │ │
│ │ │ │許,在新竹縣新豐鄉松林│ │ │
│ │ │ │村明新學院停車場為警尋│ │ │
│ │ │ │獲(業已發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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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九十一年二│新竹市經國│被告於上揭時地,從路邊│丁○○│新竹地檢│
│ │月十日凌晨│路一段四百│跳上圍牆,以斜口鉗(未│、成年│九十一年│
│ │五時許 │四十二巷二│扣案)剪下懸掛在該醫院│男子李│度偵字第│
│ │ │十五號行政│外電線桿上為該醫院所有│官燁 │三二五○│
│ │ │院衛生署新│之監視攝影機(含防護罩│ │號 │
│ │ │竹醫院 │)。嗣丁○○於如編號一│ │ │
│ │ │ │所示時地為警緝獲,並解│ │ │
│ │ │ │送至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 │ │
│ │ │ │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 │ │
│ │ │ │後,經警借提,始循線查│ │ │
│ │ │ │悉上情,並扣得攝影機用│ │ │
│ │ │ │防護罩(業已發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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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九十一年二│新竹市食品│丁○○於上揭時地,以T│丁○○│新竹地檢│
│ │月十日十時│路一百四十│型扳手破壞邱瑞珠所有、│ │九十一年│
│ │許 │一巷八號前│鄭佳明使用之車號二H─│ │度偵字第│
│ │ │ │九一一七號自小客車(價│ │三九二六│
│ │ │ │值約五十萬元)之車門後│ │號 │
│ │ │ │進入,再破壞排檔鎖,開│ │ │
│ │ │ │啟該自小客車之電門後,│ │ │
│ │ │ │將該車駛離該處而竊取得│ │ │
│ │ │ │手。嗣丁○○於如編號一│ │ │
│ │ │ │所示時地為警緝獲,並解│ │ │
│ │ │ │送至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 │ │
│ │ │ │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 │ │
│ │ │ │後,經警借提,始循線查│ │ │
│ │ │ │悉上情,而上揭自小客車│ │ │
│ │ │ │則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 │
│ │ │ │十五時許,已先在新竹市│ │ │
│ │ │ │大湖路一百六十七巷口處│ │ │
│ │ │ │為警查獲(業已發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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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九十一年三│新竹市中正│丁○○於上揭時地,以T│丁○○│新竹地檢│
│ │月七日凌晨│路與福境街│型扳手破壞蔡文邦所有車│ │九十一年│
│ │一時許 │口 │號二L─一五二一號自小│ │度偵字第│
│ │ │ │客車(價值約三十萬元)│ │三九二六│
│ │ │ │之車門後進入,開啟該自│ │號、九十│
│ │ │ │小客車之電門後,將該車│ │一年度偵│
│ │ │ │駛離而竊取得手。嗣彭騰│ │字第三九│
│ │ │ │興於如編號一所示時地為│ │五六號 │
│ │ │ │警緝獲,並解送至臺灣新│ │ │
│ │ │ │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 │ │
│ │ │ │行觀察、勒戒後,經警借│ │ │
│ │ │ │提,始循線查悉上情,及│ │ │
│ │ │ │在同案被告甘國興(另案│ │ │
│ │ │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 │
│ │ │ │署檢察官偵辦)位於苗栗│ │ │
│ │ │ │縣獅潭鄉永興村十鄰竹銑│ │ │
│ │ │ │櫃二號之住處內查獲原裝│ │ │
│ │ │ │置在上揭自小客車內之H │ │ │
│ │ │ │ONDA牌汽車音響一臺,而│ │ │
│ │ │ │上揭自小客車已先於九十│ │ │
│ │ │ │一年三月二十日十二時三│ │ │
│ │ │ │十分許,在苗栗縣頭份鎮│ │ │
│ │ │ │濫坑里尖豐路一千零三十│ │ │
│ │ │ │二號處為警尋獲(業已發│ │ │
│ │ │ │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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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九十一年三│新竹縣竹北│丁○○於上揭時地,持T│丁○○│新竹地檢│
│ │月八日中午│市東元醫院│型扳手破壞林雪美所有、│ │九十一年│
│ │十二時許 │旁 │張貴玲使用之車號三F—│ │度偵字第│
│ │ │ │○六六六號自小客車(價│ │三九二六│
│ │ │ │值約十六萬元)之車門後│ │號 │
│ │ │ │進入,並發動電門後將該│ │ │
│ │ │ │車駛離而竊取該車得手。│ │ │
│ │ │ │。嗣丁○○於如編號一所│ │ │
│ │ │ │示時地為警緝獲,並解送│ │ │
│ │ │ │至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 │ │
│ │ │ │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 │ │
│ │ │ │,經警借提,始循線查悉│ │ │
│ │ │ │上情。而上揭自小客車已│ │ │
│ │ │ │先於九十一年三月十日六│ │ │
│ │ │ │時許,在新竹市○○路段│ │ │
│ │ │ │為警尋獲(業已發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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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十一年三│新竹市水田│丁○○於上揭時地,持T│丁○○│新竹地檢│
│ │月十九日十│街一百六十│型扳手破壞葉福鎧所有車│ │九十一年│
│ │四時許 │五號前 │號H三─二五八七號自小│ │度偵字第│
│ │ │ │客車(價值約二十萬元)│ │三九二六│
│ │ │ │之車門後進入,並發動電│ │號 │
│ │ │ │門後將該車駛離而竊取該│ │ │
│ │ │ │車得手。嗣丁○○於如編│ │ │
│ │ │ │號一所示時地為警緝獲,│ │ │
│ │ │ │並解送至臺灣新竹看守所│ │ │
│ │ │ │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 │ │
│ │ │ │勒戒後,經警借提,始循│ │ │
│ │ │ │線查悉上情。而上揭自小│ │ │
│ │ │ │客車已先於九十一年三月│ │ │
│ │ │ │二十六日二十一時許,在│ │ │
│ │ │ │苗栗縣頭份鎮○○路一千│ │ │
│ │ │ │一百十五號前為警尋獲(│ │ │
│ │ │ │業已發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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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九十一年三│桃園縣龍潭│丁○○於上揭時地,持T│丁○○│新竹地檢│
│ │月三十日十│鄉○○路停│型扳手破壞張麗玉所有車│ │九十一年│
│ │時許 │車場內 │號HX─○○九○號自小│ │度偵字第│
│ │ │ │客車(價值約三十萬元)│ │三九二六│
│ │ │ │之車門後進入,並發動電│ │號 │
│ │ │ │門後將該車駛離而竊取該│ │ │
│ │ │ │車得手。嗣丁○○如編號│ │ │
│ │ │ │一所示時地為警緝獲,並│ │ │
│ │ │ │解送至臺灣新竹看守所附│ │ │
│ │ │ │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 │ │
│ │ │ │戒後,經警借提,始循線│ │ │
│ │ │ │查悉上情。而上揭自小客│ │ │
│ │ │ │車已先於九十一年四月十│ │ │
│ │ │ │日十八時許,在苗栗縣獅│ │ │
│ │ │ │潭鄉○○村○○道路為警│ │ │
│ │ │ │尋獲(業已發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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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九十一年四│新竹市博愛│丁○○於上揭時地,持T│丁○○│新竹地檢│
│ │月十六日九│街路段某處│型扳手破壞王秀英所有、│ │九十一年│
│ │時許 │ │林智堅使用之車號二H─│ │度偵字第│
│ │ │ │三一八三號自小客車(價│ │三九二六│
│ │ │ │值約二十三萬元)之車門│ │號 │
│ │ │ │後進入,並發動電門後將│ │ │
│ │ │ │該車駛離,而竊取該車得│ │ │
│ │ │ │手。嗣丁○○於如編號一│ │ │
│ │ │ │所示時地為警緝獲,並解│ │ │
│ │ │ │送至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 │ │
│ │ │ │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 │ │
│ │ │ │後,經警借提,始循線查│ │ │
│ │ │ │悉上情。而上揭自小客車│ │ │
│ │ │ │已先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 │ │
│ │ │ │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在新│ │ │
│ │ │ │竹市○區○○里○○路段│ │ │
│ │ │ │為警尋獲(業已發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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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九十一年四│新竹市中山│丁○○於上揭時地,持T│丁○○│新竹地檢│
│ │月二十七日│路七百七十│型扳手破壞黃文芳所有車│ │九十一年│
│ │十七時許 │七巷口 │號三F─四六○三號之自│ │度偵字第│
│ │ │ │小客車(價值約二十萬元│ │三二五○│
│ │ │ │)之車門後進入,並發動│ │號 │
│ │ │ │電門後將該車駛離,而竊│ │ │
│ │ │ │取該車得手。嗣丁○○於│ │ │
│ │ │ │如編號一所示時地為警緝│ │ │
│ │ │ │獲,並解送至臺灣新竹看│ │ │
│ │ │ │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 │ │
│ │ │ │察、勒戒後,經警借提,│ │ │
│ │ │ │始循線查悉上情。而上揭│ │ │
│ │ │ │自小客車已先於九十一年│ │ │
│ │ │ │四月二十八日十九時四十│ │ │
│ │ │ │七分許,在新竹市○○路│ │ │
│ │ │ │二百零二號處為警尋獲(│ │ │
│ │ │ │業已發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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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九十一年五│新竹市東區│丁○○於上揭時地,持梅│丁○○│新竹地檢│
│ │月二日十四│寶山路二百│花扳手(未扣案)拆除鐵│ │九十一年│
│ │時許 │四十六號 │皮屋之螺絲後,將鐵皮扳│ │度偵字第│
│ │ │ │開,手伸入把門栓打開後│ │三九二六│
│ │ │ │進去該鐵皮屋,竊取孫偉│ │號 │
│ │ │ │義所有之電動槌、電鑽、│ │ │
│ │ │ │線鋸機、圓鋸機、鏈鋸機│ │ │
│ │ │ │、砂輪機、三分電鑽、試│ │ │
│ │ │ │壓機、工具箱、板手箱、│ │ │
│ │ │ │工業用吸塵器、整理箱、│ │ │
│ │ │ │排風扇、手電筒及木雕等│ │ │
│ │ │ │物(價值約二十萬元)。│ │ │
│ │ │ │嗣丁○○於如編號一所示│ │ │
│ │ │ │時地為警緝獲,並解送至│ │ │
│ │ │ │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 │ │
│ │ │ │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 │ │
│ │ │ │經警借提,始循線查悉上│ │ │
│ │ │ │情,並扣得空壓機二臺、│ │ │ │ │ │
│ │ │ │工具箱二個及砂輪機一臺│ │ │
│ │ │ │等物(均已發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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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九十一年五│桃園縣八德│丁○○於上揭時地,持T│丁○○│新竹地檢│
│ │月三日中午│市○○路二│型扳手破壞曾啟明所有車│ │九十一年│
│ │十二時許 │百六十五號│號FC─一○三三號之自│ │度偵字第│
│ │ │前 │小客車(價值約五萬元)│ │三九二六│
│ │ │ │之車門後進入,並發動電│ │號 │
│ │ │ │門後將該車駛離,而竊取│ │ │
│ │ │ │該車得手。嗣丁○○於如│ │ │
│ │ │ │編號一所示時地為警緝獲│ │ │
│ │ │ │,並解送至臺灣新竹看守│ │ │
│ │ │ │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 │ │
│ │ │ │、勒戒後,經警借提,始│ │ │
│ │ │ │循線查悉上情,而上揭自│ │ │ │
│ │ │ │小客車已先於九十一年五│ │ │
│ │ │ │月十一日九時許,在新竹│ │ │
│ │ │ │縣竹北市白地里三聖宮旁│ │ │
│ │ │ │為警尋獲(業已發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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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九十一年五│新竹縣新豐│丁○○於上揭時地,持T│丁○○│新竹地檢│
│ │月七日七時│鄉中崙村十│型扳手破壞彭月枰所有、│ │九十一年│
│ │前夜間某時│鄰三百二十│何志興使用車號W二—─│ │度偵字第│
│ │許 │七之二十號│二六○三號之自小客車(│ │三二五○│
│ │ │前 │價值約二十三萬元)之車│ │號 │
│ │ │ │門後進入,並發動電門後│ │ │
│ │ │ │將該車駛離,而竊取該車│ │ │
│ │ │ │得手。嗣丁○○於如編號│ │ │
│ │ │ │一所示時地為警緝獲,並│ │ │
│ │ │ │解送至臺灣新竹看守所附│ │ │
│ │ │ │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 │ │
│ │ │ │戒後,經警借提,始循線│ │ │
│ │ │ │查悉上情,而上揭自小客│ │ │
│ │ │ │車已先於九十一年五月十│ │ │
│ │ │ │一日十九時三十九分許,│ │ │
│ │ │ │在新竹縣竹北市蓮花寺前│ │ │
│ │ │ │方停車場為警尋獲(業已│ │ │
│ │ │ │發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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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九十一年五│新竹市武陵│丁○○於上揭時地,持T│丁○○│新竹地檢│
│ │月十日八時│路六號前 │型扳手破壞陳泰源所有車│ │九十一年│
│ │前夜間某時│ │號W七─六六二二號之自│ │度偵字第│
│ │許 │ │小客車(價值約三十五萬│ │三九二六│
│ │ │ │元)之車門後進入,並發│ │號 │
│ │ │ │動電門後將該車駛離,而│ │ │
│ │ │ │取該車得手。嗣丁○○於│ │ │
│ │ │ │如編號一所示時地為警緝│ │ │
│ │ │ │獲,並解送至臺灣新竹看│ │ │
│ │ │ │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 │ │
│ │ │ │察、勒戒後,經警借提,│ │ │
│ │ │ │始循線查悉上情,而上揭│ │ │
│ │ │ │自小客車已先於九十一年│ │ │
│ │ │ │五月十四日十二時許,在│ │ │
│ │ │ │新竹縣竹北市○○路為警│ │ │
│ │ │ │尋獲(業已發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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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九十一年五│桃園縣楊梅│丁○○於上揭時地,持T│丁○○│新竹地檢│
│ │月十五日六│鎮○○路五│型扳手破壞盧義誠所有車│ │九十一年│
│ │時前夜間某│百十一巷三│號GY─一九七八號之自│ │度偵字第│
│ │時許 │號前 │小客車(價值約五萬元)│ │三二五○│
│ │時許 │號前 │之車門後進入,並發動電│ │三二五○│
│ │ │ │門後將該車駛離,而竊取│ │號 │
│ │ │ │該車得手。嗣丁○○於如│ │ │
│ │ │ │編號一所示時地為警緝獲│ │ │
│ │ │ │,並解送至臺灣新竹看守│ │ │
│ │ │ │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 │ │
│ │ │ │、勒戒後,經警借提,始│ │ │
│ │ │ │循線查悉上情,而上揭自│ │ │
│ │ │ │小客車已先於九十一年六│ │ │
│ │ │ │月五日十四時五十六分許│ │ │
│ │ │ │,在新竹縣竹北市○○路│ │ │
│ │ │ │六百三十三號前為警尋獲│ │ │
│ │ │ │(業已發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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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九十一年五│桃園市慈文│丁○○於上揭時地,持T│丁○○│新竹地檢│
│ │月二十四日│路二百三十│型扳手破壞林招杏所有、│ │九十一年│
│ │八時前夜間│巷口 │謝仁傑所使用之車號FD│ │度偵字第│
│ │某時許 │ │─八八三八號之自小客車│ │三九二六│
│ │ │ │(價值約五萬元)之車門│ │號 │
│ │ │ │後進入,並發動電門後將│ │ │
│ │ │ │該車駛離,而竊取該車得│ │ │
│ │ │ │手。嗣丁○○於如編號一│ │ │
│ │ │ │所示時地為警緝獲,並解│ │ │
│ │ │ │送至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 │ │
│ │ │ │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 │ │
│ │ │ │後,經警借提,始循線查│ │ │
│ │ │ │悉上情,而上揭自小客車│ │ │
│ │ │ │則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十│ │ │
│ │ │ │六時三十分許,在新竹縣│ │ │
│ │ │ │西濱隧道旁為警尋獲(業│ │ │
│ │ │ │已發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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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十一年五│桃園縣楊梅│丁○○於上揭時地,持T│丁○○│新竹地檢│
│ │月二十八日│鎮○○○路│型扳手破壞林賢治所有車│ │九十一年│
│ │八時前夜間│一段三百九│號Z六─二二二一號之自│ │度偵字第│
│ │某時許 │十巷九弄前│小客車(價值約三萬元)│ │三九二六│
│ │ │ │之車門後進入,並發動電│ │號 │
│ │ │ │門後將該車駛離,而竊取│ │ │
│ │ │ │該車得手。嗣丁○○於如│ │ │
│ │ │ │編號一所示時地為警緝獲│ │ │
│ │ │ │,並解送至臺灣新竹看守│ │ │
│ │ │ │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 │ │
│ │ │ │、勒戒後,經警借提,始│ │ │
│ │ │ │循線查悉上情,而上揭自│ │ │
│ │ │ │小客車已先於九十一年六│ │ │
│ │ │ │月三日十二時許,在新竹│ │ │
│ │ │ │市○區○○里○○路與林│ │ │
│ │ │ │森路口前為警尋獲(業已│ │ │
│ │ │ │發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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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十一年六│新竹縣寶山│丁○○於上揭時地,以油│丁○○│新竹地檢│
│ │月二日夜間│鄉華邦電子│壓剪破壞後門門鎖後侵入│ │九十一年│
│ │某時許 │工地福利社│,竊取李錦華所有之現金│ │度偵字第│
│ │ │內 │六千元、小電視一臺、收│ │三二五○│
│ │ │ │音機一臺、飲料三箱、香│ │號 │
│ │ │ │菸五條、打火機三十個等│ │ │
│ │ │ │財物(不含現金之財物價│ │ │
│ │ │ │值約五千元)。嗣丁○○│ │ │
│ │ │ │於如編號一所示時地為警│ │ │
│ │ │ │緝獲,並解送至臺灣新竹│ │ │
│ │ │ │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 │ │
│ │ │ │觀察、勒戒後,經警借提│ │ │
│ │ │ │,始循線查悉上情,並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