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7號
PCDV,93,除,7,200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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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蘇卿乾即利達油漆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一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千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芳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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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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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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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達油漆工程行蘇卿│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蘆│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壹萬元     │0000000 │  │
│ │乾        │洲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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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