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350號
PCDV,93,除,350,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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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0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四0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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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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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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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錦城坊企業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三重簡│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叁萬伍仟貳佰壹拾│0000000 │  │
│ │張茂永      │易型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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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城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