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7號
PCDV,93,除,17,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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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十七號
  聲 請 人 大台北電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三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 瑞 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王 波 君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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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十七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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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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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豐布輪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五股分行 │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  │壹萬叁仟貳佰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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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豐布輪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台北電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