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107號
PCDV,106,司促,25107,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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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10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吳承駿
債 務 人 高靖皓(原名:高靖騏)
債 務 人 柯蕙蘭
一、債務人高靖皓(原名:高靖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壹仟陸佰陸拾陸萬叁仟玖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高靖皓(原名:高靖騏)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
  ,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高靖皓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柯蕙蘭給付之。
  債務人高靖皓(原名:高靖騏)柯蕙蘭如不同意上開應給
  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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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