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1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劉威震
債 務 人 趙怡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貳拾萬元,
及依聲請狀附表編號1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捌佰捌拾陸
元,及依聲請狀附表編號2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零捌佰玖拾
玖元,及其中貳拾肆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自一百零六年八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三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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